离婚判决在产权证上加名前夫拒绝怎么办?
时间:2012-03-05 20:56 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离婚时男女双方共有一套房产,法院判决产权各半
前夫拒绝她在房产证上加名
因感情不合,陈某与吴某均愿意离婚。夫妻二人唯一的共有财产是一套房屋,二人均主张其产权应归自己所有,经法院调查,判决二人各拥有一半产权。但由于该房屋系吴某单位分的房,购房时房产证上只有吴某的名字,陈某想加上自己的名字,却被对方拒绝。记者 李婧 实习生 赵优
双方均主张房产归己所有
陈某称,她和丈夫吴某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她与吴某共有海口市海府路省委住宅西区房产一套,1997年入住后,他们分房而睡互不打扰已经十多年,且吴某性格暴躁,动辄谩骂殴打她。2003年,吴某还在老家琼山建了一间房子。因此,陈某希望法院在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给予自己一定照顾。陈某恳请美兰区人民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判决二人共同出资的省委住宅西区房产归自己所有。
因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吴某同意解除和陈某的婚姻关系。吴某称,自己在老家琼山盖房子不是事实,陈某在琼海加积镇建了两间瓦房给其母亲居住,母亲去世后,该房产由陈某出租使用。吴某表示,海府路省委住宅西区的那套房产是单位分给自己居住的职工宿舍,该房产是自己的唯一住所,希望法院判令归自己所有,并愿意按市场价格补偿陈某。
法院判决房屋产权各一半
美兰区人民法院准许双方离婚。据查明,海府路省委住宅西区的一套房产,是1997年吴某从海南省直属机关某局购买的房改房,除这套房屋外,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法院认为,虽然该套房产是吴某从单位购买的房改房,但是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依法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由陈某、吴某各占二分之一产权。陈某称吴某在琼山建有房屋和吴某称陈某在琼海建有房屋,均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故只能认定争议房屋是双方的唯一住处,在未能分割的情况下,该房屋的使用可维持现状,即套间内的大卧室归陈某使用,小卧室归吴某使用,厅、厨、厕、阳台等双方共同使用。
欲在房产证上加名遭拒绝
去年12月16日,陈某拿到判决书,但至今她没能拿到房屋一半的产权,“房管局说房产证上要加我的名字,需要我前夫在场同意才行,但是他不愿意。”陈某表示,自己极其不愿与吴某再共处一室,但法院判他们居住在一起,让她难以忍受。“我不想再和他住一起了,如果房屋的产权全部归他,他也应该按照市场价把房款一半的钱给我。”
吴某表示:“法院没有要求我那么做(指房产证上增加陈某的名字),以后她需要房产证的时候再说。”对于给妻子一半房款的提议,他表示:“我现在没有那么多钱给她,如果她想搬出去,把房产全部给我,我可以每月给她500元,直到付完一半的房款。”
离婚律师说法
可申请强制执行
离婚律师认为,涉案房产属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虽然只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依法有据。鉴于吴某不愿配合陈某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陈某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向房管部门下达执行通知书后,即便吴某不配合,房管部门也可直接办理过户登记。判决生效后,两年内都可申请强制执行。
离婚律师还指出,如果陈某在离婚后不愿继续在涉案房产中居住,可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涉案房产归一方所有,且由该方向另外一方支付相应补偿。
离婚律师咨询:137-641-64000 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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