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赵先生和齐女士感情不和,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的状态。2009年6月,赵先生诉离被判不准后,2010年2月就将开办的公司注销,齐女士得知后并请人调查。赵先生仍然下定了要离婚的决心,于2011年11月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判离。
庭审中,赵先生表示该公司是和他人合开,自己虽占70%的股份,但因经营不善已宣告破产,而且齐女士举证的公司,并不是自己的,自己无财产可分。
[说法]法院认为,原告于2005年1月与另一股东开办了公司,其中原告持股70%,但2007年后该公司的资产及经营状况原、被告均未提供。而且2009年在原、被告第一次不准离婚的判决书上已认定了夫妻共有财产的情况,因此认定原告在该公司原享有的原始股份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原告支付被告35万元的二分之一即17.5万元,鉴于原、被告在第一次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未好转,维持这样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痛苦,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夫妻共有房产、车辆由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房屋、车辆应得价款;原告给付被告公司原始股份17.5万元。(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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