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按照海门农村民间习俗,在婚姻中以女方到男方家庭居多。由于农村中“男尊女卑”传统观念的影响,在许多方面,农村妇女实质上仍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农村妇女在离婚后其基本的人身、财产权益就很难得到保障,致使许多离婚农村妇女成为“夹心人”。近日,海门市妇联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离婚后农村妇女权益保障存在问题
1、户籍迁移难。通常女方嫁入男方家后,户口也迁到男方户口所在地,而在离婚后在户口迁移方面就出现了诸多问题。男方家急需将女方户口迁出,但由于涉及村级集体资产权益分配等问题,女方娘家村委会往往会设置多种关卡限制女方户口迁入。虽然海门市没有这方面的上访案例,但海门离婚农村妇女若想户口迁入娘家,村委会为减少日后矛盾,一般都会要求其必须征得全组所有家庭户的签名同意,方为其办理迁入手续。
2、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难。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但农村妇女离婚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常受到侵犯。有的回到娘家居住却无法带走在婆家分得的土地,即使婆家同意把地分出来,也不便于离婚妇女去耕种。即便离婚妇女户口移回娘家,但由于目前,海门农村实施全国“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三十年不变的土地联产承包制”的政策,其想要重新得到承包地是很渺茫的事情。这就使离婚妇女没有了土地这一生产资料,再加上其外出打工技能欠缺,其基本的生活将难以得到保障。
3、宅基地使用权保障难。目前农村一直继承延续了由男方提供住所、女方提供嫁妆的观念,因此,男方为准备结婚而在婚前购置或建造的住房在结婚后其所有权还是属于男方,不可能因婚姻关系持续时间的长短而改变其归属。一旦离婚,农村妇女就可能处于没有住所、无处可去的境地。夫家没有自己的容身之地,娘家也因受“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观念的影响,认为嫁出去的女儿仍居住在娘家有辱家门,不再接纳女儿回来居住。特别是在娘家有兄弟的情况下,按照目前农村的习俗,娘家的房屋大都是分予了兄弟的,即使父母尚有宅基地的份额,回娘家后姑嫂之间也很难和平相处。而按照当前规定,离婚妇女又不可能申请到新的宅基地,最终导致其无房可住。
二、农村妇女离婚权益保障难成因
1、村规民约仍存在问题。一是农村基层干部法律知识缺乏,男尊女卑等封建意识尚存,遇事习惯用传统方法解决。二是村民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有些离婚妇女权利和财产意识淡薄,在婚姻关系变化过程中不知道或是为图小利“自愿”放弃对自身应有权益的主张。如德胜钱丽美第一次离婚时,法院依法判决其拥有一间房的所有权,但钱丽美转手就轻易地把房子卖给了同村人,再次出嫁。第二次离婚时,男方把她和孩子扫地出门,按照当前国家政策,她是不可能申请到新的宅基地,最终导致其居无定所。三是广大妇女自愿进入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等农村权力机构的意识不强,导致在农村事务的决定过程中,妇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见难以得到充分的表达。
2、受传统重男轻女思想观念的影响。几千年遗留下来的“男尊女卑”、“男娶女嫁”等传统思想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仍然根深蒂固,依然起着作用,“男尊女卑”仍然是侵害离婚妇女权益的思想基础和文化根源。
3、救济缺乏得力措施。救济手段的缺乏是农村离婚妇女权益纠纷始终难以得到解决原因之一。许多离婚妇女权益受侵害时,常出现在处理中手段不多,力度不够,陷入两难境地。在处理此类问题上;妇联因缺乏相应的执法权限,心有余而力不足,也只能结合受害基层妇联做一些宣传教育工作,或是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但解决起来难度很大,收效甚微。法院在受理、判决此类案件时存在着弹性大、执行难等问题。
三、解决农村离婚妇女权益保障困难的对策
1、增强妇女法律意识。多渠道多形式加强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有关政策法规宣传。基层妇女组织要发动妇女积极参与学习和宣传活动,提高法律意识,使她们了解国家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积极参与决策农村重大事项,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制止和减少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现象的发生。教育农村妇女为避免日后是非,可在结婚时,对自身置办的嫁妆和男方提供的婚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证。对于宅地基使用权在公婆名下的房屋,婚后可通过公证分家的形式对宅基地的使用权以及房屋的所有权进行明确,或者要求签订赠与协议,对此进行明确,一旦离婚,农村妇女还可以据此主张自己合法权益。
2、加强对村规民约的指导和监督。一是提高认识,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不断加大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组织广大村干部和村民学习法律知识。努力促使农村干部掌握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制意识,运用法律知识指导和管理村务。正确认识村规民约的性质和效力,保证村民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实行自治。二是完善和规范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村委会应依照村民自治条例制定合理合法的村规民约,在制定村规民约时注意处理好法律,政策,当地风俗民情三者的关系,切实保障妇女权益。农村妇女离婚后在户籍迁转,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的分配上予以充分考虑,将保障妇女权益真正落到实处。三是加强政府对村规民约制定的指导力度,积极协调司法、民政等部门,共同参与指导和审查,从程序上监督,从内容上引导,确保规约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符合村民自治原则,反映绝大多数村民的利益和意愿;把宣传、落实“村规民约”与加强村民社会公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融入农村日常生活。
3、强化行政司法救济手段。一是建立一套政府主导、社会相关部门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在维护妇女土地权益工作中主导作用,形成一个多机构合作的工作局面。比如可以明确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夫妻双方的姓名,按照共同财产来规范家庭内部不动产的法律关系。海门镇南海路拆迁过程中,一离婚农村妇女就是因为在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有名字,权益明确,进而成功获得拆迁补偿。海门镇婚出男女因离婚或丧偶,户口迁回本村者,可享受村民待遇,若恰逢拆迁,就可以获得35平方米房屋补偿。二是拓宽妇女维权工作渠道,借助民主参与的渠道,向“两会”提交议案、提案,争取支持,推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女人大代表、女政协委员共同关注并依法解决农村妇女权益保护中的难点、重点问题。三是基层法庭和司法所在处理农村离婚案件时,应注重考虑农村离婚妇女离婚后的基本权益问题,积极给予其相应的法律保障,并做好法制宣传教育,构筑妇女维权的最后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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