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晨报讯 (记者 李澜)协议假离婚,丈夫占有房产,而妻子抚养小孩。结果离婚后,夫妻俩的矛盾越来越大,丈母娘甚至认为女婿是欺骗女儿,遂将女婿告上法院。她还不服一审判决,起诉到三中院。
昨日重庆晨报记者从市三中院获悉,法官审理案件后,并未一判了之,而是通过审理案件,发现他们一家人,其实感情并没有破裂,经过努力调解后,一家人重归于好。
丈母娘状告女婿 要他搬家
万芳29岁时,经人介绍认识了许盛。两人于2003年3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一年万芳顺利生下女儿许琴。
三口之家本来其乐融融,但由于许盛的父母年迈,生活不能自理,经过兄弟两人协商,许盛的母亲随许盛生活,父亲由许盛弟弟赡养。
母亲的到来使这个三口之家发生了微妙的变化。由于生活习惯不同,对待问题的看法也不同,婆媳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深。2011年8月,夫妻俩在一次激烈争吵后,万芳独自带着女儿回到娘家。
2011年8月,万芳的父母得知女儿女婿签订离婚协议后,以其曾出资购买了女儿女婿现居住的房屋为由,将女婿告上法院,要求女婿予以返还。那么究竟谁出资购买房屋的呢?
原告万母认为,2007年,自己找到本案争议房屋的原房主陈明,双方商定房屋成交价为3.8万元,自己当即支付购房定金4000元。几天后,陈明与买方许盛、万芳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自己支付了余下房款。
2007年至2008年间,房屋以每月350元的租金租给他人居住。租约期满后,该房屋由许盛、万芳占有居住。
经查万芳与许盛协议假离婚,2009年8月,许盛和万芳到当地民政部门解除了婚姻关系。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后共同财产位于武隆县白马镇一套110平米的房子及其他财产归许盛所有;婚生女由万芳独自抚养,许盛每月给付一定的抚养费。两人离婚后依然生活在一起,直到吵架后万芳才搬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万母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出资购买了房屋,且2008年至2011年8月,女儿、女婿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屋,而丈母娘也未曾提出异议。
法院因此认为,许盛、万芳占有该房屋并不属于无权占有,遂驳回了万母的诉讼请求。
法官做“红娘”破镜重圆
万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三中法院。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万母认为自己出资购买了房屋,但并没有赠与女儿和女婿,女儿、女婿现已离婚,便有权要求许盛返还房屋。
许盛认为房屋买卖协议,离婚协议中均载明购买房屋人为万芳和许盛,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且万芳在离婚协议中放弃了房屋所有权,万母无权要求返还房屋。
庭审结束后,法官考虑到万芳和许盛离婚的真实原因是许盛为了得到房屋,两人系假离婚,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且夫妻二人有个7岁的女儿,于是多次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进行劝说。
两人的矛盾有所缓解,并自愿于今年3月26日到当地民政局办理了复婚手续。万母看到女儿女婿已复婚,便同意房屋归女儿女婿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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