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居住的房屋所有权归男方,如果离婚时女方确实经济困难没有房子可搬迁,可暂住男方家;夫妻一方可持有效证件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强迫农村妇女迁移户籍……昨天,记者从市妇联获悉,新修订的《江门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了解,根据新修订的《婚姻法》,《规定》做出了诸多有利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新规定,其中,有些规定条款还是江门首次提出。
暂住期最长不超过两年
市妇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根据新《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近年来,外地女性嫁入江门的越来越多,而这些女性相当部分在结婚前是没有经济能力购房的,经济能力也比较差;如果一旦离婚,根据新《婚姻法》,她们很可能被男方扫地出门,如何更好地保障这样的离婚女性的人身财产安全,也是我们这次修改规定的重点之一。”这名负责人表示。
记者看到,根据《规定》,夫妻居住的房屋所有权归男方的,但离婚时女方确实因为经济困难没有房子可搬迁要求暂住男方家,男方应当给女方暂住。
女方是不是可以长期暂住下去?对此,《规定》明确,一般情况下,女方暂住期最长不超过2年。《规定》也明确,离婚或丧偶妇女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公共租赁及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强迫农村妇女迁移户籍
按照《规定》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结婚、离婚、丧偶以及婚后生育子女为由,阻挠、强迫农村妇女迁移户籍。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妇女,结婚后户口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则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同时,符合条件的妇女要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义务。
《规定》还明确,农村妇女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侵犯时,可以申请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做出处理,对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拒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理决定,农村妇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设庇护场所保护遭家暴妇女
《规定》要求,如果妇女遭遇家庭暴力,需要提供受害证明,公安机关、居委会、村委会、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医疗机构等要及时如实提供。“如果相关单位不提供,《规定》明确要求,妇联可以向他们发出维权意见书要求他们依法处理,或建议同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督促他们依法履行职责。”相关单位在收到维权意见书或者书面督促意见之日起15日内要依法处理,并且书面回复处理情况。
对于遭受家暴暂时不能回家的妇女,《规定》要求市、区要设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庇护场所,为受害妇女提供临时生活场所。目前,新会区已经开设家庭暴力庇护所,向所有在江门的女性开放,不受户籍限制。
夫妻可凭证查对方财产状况
《规定》保留了“夫妻一方可以持身份证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依法为其提供相关情况”的条款。
公厕男女蹲位比例为2:3
新《规定》对新建、改建公厕的男女蹲位比例做了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的公共厕所以及公共设施新建、改建厕所,要适当增加女厕的建筑面积和厕位数量,厕所男蹲(坐、站)位与女蹲(坐)位的比例为2:3。《规定》还要求,有条件的大型公共场所要设置母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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