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某与钱某生育了4子2女。2008年9月30日,孙某因病去世,钱某和6个子女共同继承了孙某的房产及存款等遗产。刘某得知后,持孙某生前借钱的借条要求钱某等人偿还,不料遭到拒绝。2010年3月,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钱某及6个子女偿还孙某生前的债务3.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生前欠刘某的3.5万元,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钱某及其6个子女继承了孙某的遗产,依法应清偿孙某生前的债务,据此判决钱某和子女共同支付刘某3.5万元。
■法官说法
继承遗产应还亡者生前债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资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孙某去世后,钱某和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孙某的遗产,但也负有清偿孙某生前债务的义务。因此,法院依法判决钱某及子女偿还孙某生前欠刘某的3.5万元。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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