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离了,才发现他的名下还有其他房产
张瑞与王琦,70后夫妻,因感情不和,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由张瑞抚养,共同房产两套每人一套,共有存款及股票价值,一人一半,飞度轿车归张瑞所有。”离婚一年后,张瑞发现在王琦名下还有一套面积90多平方米的房产。为了要回属于自己的权利,张瑞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王琦名下的这套房产。王琦则认为,该房产未办理产权证,所有权不确定,且该房产是被告父母出资购买的,是对个人的单方赠与。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该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张瑞对该房产不知情,未主张权利。离婚后,张瑞发现未分割的共同财产,因此其有权主张分割。对于56万余元的购房款,法院认定,其中32万余元是王琦父母的出资,但由于没有明确表示是对王琦一方的赠予,因此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对于父母出资时的20万元借款,应当视为夫妻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考虑到该套房产登记所有人为王琦,且实际由王琦父母居住,所以法院判决房产归王琦所有,王琦再向张瑞支付房屋折价款18余万元。
婚离了,协议没有得到履行,无奈又起诉到法院
赵燕与李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位于中原区的一套房产赠与女儿李小齐。但离婚后,李成却迟迟不予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无奈,母女俩将李成起诉到了法院。在法官的多次调解之下,双方再次达成协议:赵燕、李成于一个月之内协助女儿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
遇到同样问题的还有他们,刘强与郑勤。他们于2000年在民政局达成的离婚协议,夫妻共同财产:房改房一套归刘强所有,郑勤协助刘强办理过户手续。但直至2012年初,郑勤也没有履行协助义务。无奈之下,刘强只能选择诉讼。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再次达成协议:房屋归刘强所有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予认可;此外,刘强自愿支付给郑勤15000元,郑勤于一周之内协助刘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婚离了,协议没有履行,较真要求分割其他财产
陈强与张琴,因感情不和于2010年11月协议离婚,约定:孩子随女方生活,房子归女方所有,一辆轿车和共有存款归男方所有。协议达成当天,双方就办理了离婚手续。让陈强没想到的是,离婚后,张琴一直不愿意把车交给自己。于是,陈强把张琴起诉到了法院,除了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车辆外,还要求依法分割家具和家电。张琴认为,车辆已经属于陈强,不需要再分割。对于家电和家具,只有家电是共同财产,家具是离婚后自己买的,不属于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离婚协议中仅分割了房产和车辆,没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家电,因此本着方便生活、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空调、彩电、冰箱、洗衣机、抽油烟机、燃气热水器进行了依法分割。对于家具,陈强未提供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属于共同财产,张琴不予认可,无法认定为共同财产,不予分割。对于车辆,双方争议的是交付问题,不是分割问题,因此无法一并处理。
主要原因:离婚协议不规范
法官提醒:在办理离婚时协议的内容一定要约定明确、具体,对有给付金钱内容的可以对履行期限及一方不履行时要求支付违约金进行约定;对于房产而言,除了双方对房屋归属约定外,对房屋过户时间及不履行时一方支付违约金情况进行约定,这样可以对双方起到约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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