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红与李兵未婚先孕,为了让孩子顺利出生,二人准备去办理结婚证。可是,李兵尚不满22周岁,不符合结婚条件。家里的老人十分想要孩子,可没有结婚证办不了准生证。李兵的哥哥李军已经23岁了,还没结婚,和李兵长得很像,老人便想让李兵拿着李军的身份证去办理结婚登记。张红与李兵觉得这个建议不错,便拿着李军的身份证去办理了结婚登记。李兵按李军的个人信息填写了《申请结婚登记申明书》,并在“声明人”一栏签了李军的名字按了指印。由于李兵与李军长得十分相似,工作人员未发现李兵并不是李军,便按《申请结婚登记申明书》的信息办理了结婚证。登记后,李兵与张红在老家举办了婚宴。不久儿子出生了,全家人都十分高兴。一年后,李军准备结婚,可是婚姻登记机构的信息显示其已婚,于是李军便拿着李兵的身份证去办理了结婚登记。
6年过去了,因性格不合,张红与李兵经常吵打,感情逐渐破裂。张红想离婚,李兵不同意离婚,更不同意儿子由张红抚养。张红决定起诉离婚,当法院告知需提供双方结婚证时,张红冷静了下来,因为她清楚结婚证上是她和李军的名字,提供不了和李兵的合法婚姻证明,她无法进行维权。她该起诉谁?是结婚证上的李军还是实际共同生活的李兵?
陈首军(荥阳市检察院检察官):婚姻登记是否合法,关键在于其办理结婚登记时,是否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条件与程序。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条件: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双方自愿均未婚;无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结婚登记的程序要求是: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张红的结婚证显示其是与李军结婚,但因张红与李军均无与对方结婚的意思,且李军亦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所以说张红与李军的结婚登记违反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
关于张红与李兵之间的关系问题,虽然张红的结婚对象是李兵,结婚登记也是与李兵一同去办理的,但由于李兵冒用李军的身份证,其与张红并未登记为夫妻,也就是说张红与李兵的夫妻关系法律并不认可。他们二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仅为同居关系。
刘峰(荥阳市法院法官):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张红与李兵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由双方协商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张红与李兵之间关于儿子的抚养问题,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双方应先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也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吴边(荥阳市法院法官):1950年以来,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对要求结婚的当事人资格和条件进行严格审核与把关。但是由于从事结婚登记工作的人员有限,有的当事人有意向登记机关隐瞒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事实,欺骗登记机关获得结婚的现象仍存在,因此,违法结婚的情况一直存在,而且相当严重。对于此类违法登记的撤销,我国有关法律进行了规定。●通过民事诉讼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
针对违法结婚的情形,《婚姻法》修改时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
福州新闻网讯 通过网络以为找到了伴侣,对方却迟迟不肯离婚,小青(化名)千里迢迢赶到福州与男友理论,不想与男友及其妻发生激烈冲突,双方打成一团。15日,经五凤派出所调解,小青接受了男友5000元的赔偿。
5月14日晚,五凤派出所接到报警称,一名女子在福飞路一家店铺里砸东西。民警赶到现场时,只见一名中年妇女和店主阿强夫妇拉拉扯扯,该中年妇女披头散发,脸上红肿,都是手指印。民警将双方劝开,并带回派出所调解。
据了解,该中年妇女叫小青,离异。去年底,她上网聊天认识了在福州开店的阿强,双方聊得火热,感情猛增。今年初,两人在上海见面,发生了一夜情。此后,小青还专程来福州看望阿强。小青想和阿强建立家庭。4月以来,她一直催促阿强和老婆离婚,但阿强却含含糊糊不肯答应。
14日下午,小青来到阿强的店里,想要他给自己肯定的答复,双方发生争吵。小青扇了阿强一巴掌,阿强把她按在地上将她打晕。等小青醒来后又与阿强的老婆打起来,阿强怕老婆吃亏,又扇了小青几个耳光,小青急得开始砸店。
15日,民警对双方进行调解。小青要求阿强赔偿11万元,阿强不同意。民警给双方做工作,最终双方同意由阿强给小青5000元作为打架一事的赔偿金,至于两人之间的感情问题,还得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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