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在线记者 陈明玥 实习生 王天雨)因为爱情,张先生带着父母到妻子家当了“上门女婿”,不料花了不少钱后却最终遭遇离婚后无房可住。在彭州法院龙门山法庭法官调解下,女方最终付给男方经济帮助费3万5千元。
张先生与胡女士2006年结婚登记,“5·12”汶川大地震后,张先生作为极重灾区受灾群众,享受国家灾后安置政策。在胡女士的要求下,张先生选择了全家异地安置,并带着父母投靠了非重灾区的胡女士娘家,并将部分安置费用于胡女士家庭房屋的修缮。
不料,因为生活习惯不同,胡女士于2011年诉至法院要求与张先生离婚,并不愿继续接纳张先生父母,导致其回到老家后无住房可居住,被安置在福利院内。
今年6月份法官通过庭审,了解到双方确已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但考虑到张先生多年来为家庭的实际投入,法官经过调解,胡女士最终一次性支付张先生经济帮助费35000元,用于其修建房屋赡养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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